一、负责全市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实施方案,组织拟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
三、拟订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五、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基础教育办学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质量提升和科学评价。
七、指导中小学的德育、心理健康教育、校外教育,协助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八、指导选订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课程资源目录,组织管理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
九、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十、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
十二、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和教材建设。
十三、指导全市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
十四、指导对少数民族教育援助工作。
十五、负责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十六、指导实施自治区有关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的指导性意见和教学设施及专业、学科、课程教材建设标准。
十七、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教学交流活动。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十九、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及相关活动。
二十、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负责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办学的审批和管理。
二十一、拟订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二十二、负责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
二十三、负责河池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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