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确保规范运行,解决学生家长实际困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河池市城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家长解决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二、制定依据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54 号),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三、主要内容
(一)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定位和原则
1.工作定位。
我市城区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重点在城区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公办寄宿制义务教育段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及学生家长需求情况酌情安排。
一是提供服务的时间。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等休息时间),其中校内下午课后服务的时长原则上在1小时左右,具体时间安排由各中小学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是提供服务的内容。校内课后服务分为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下午规定课程教学完成后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坚决防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
三是接受服务的对象。校内课后服务对象为在本校就读的中小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双职工家庭子女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
2.工作原则。
一是量力而行原则。中小学应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地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
二是自愿参加原则。中小学生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三是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以校内课后服务的名义违规乱收费。
四是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并征求家长意见,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校内课后服务的收费与支出政策
1.收费标准。
我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非寄宿制学校校内午间住宿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185号)的收费标准实行,即每生每月100元。其他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高于午间住宿服务的收费标准。
2.收费主体。
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自主开展的,收费主体是学校。学校按规定程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活动的,由学校行使主体管理责任,代收相关费用,严禁第三方机构自行向校内学生收费。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学期公示收支情况。
3.劳务报酬开支。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45元/小时,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教职工参与学校(或是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举办的校内下午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或代收)的校内下午课后服务费用中列支。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围。具体劳务报酬方案须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学校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办法试行期限。
本办法试行1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 31日结束。
河池市教育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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