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河池市教育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河池市公安局、河池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6日 |
| 标 题:河池市教育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河池市公安局、河池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河教发〔2025〕4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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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足配齐法治副校长,做到全市中小学全覆盖,推动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现将《河池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池市教育局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河池市公安局 河池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法治副校长不脱离派出机关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治副校长的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所在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五条 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法治实践经验,从事法律或者执法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推动法治资源均衡发展。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确定辖区内法治副校长选派名单,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城镇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确保全市各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第七条 法治副校长实行聘任制,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第八条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且尚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选聘。尚未派设法治副校长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选派。
第九条 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多、治安状况复杂、有多个校区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一名法治副校长原则上最多同时兼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教学点可由所对应村完小聘用的法治副校长兼任。
辖区内中小学校数量较多、分布较集中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 法治副校长的职责
第十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应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指导学校落实保护学生职责。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各项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配合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对有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协调学校、社区、企业等观护基地做好精准帮教,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协调转入专门学校(或类似机构)。
(四)积极参与配合学校安全管理。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妥善处理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在校师生违法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维护校园周边社会秩序。
(五)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为学校精准解读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专业咨询与建议;帮助学校梳理其应承担的、除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外的法定义务与责任;支持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流程,以保障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在学校落实职责遇困或存疑时,及时提供指导与协调支持,确保其全面、精准高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包括以案释法、开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报告会、组织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等。
第四章 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法治副校长新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
法治副校长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可通过授课、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市、县(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法治副校长集体备课、教案研讨、公开课观摩等新型培训模式,提高法治副校长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支持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档案,全面记录其在履职期间的工作计划、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法治教育活动、处理涉法事务以及工作成效等内容,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以便于工作经验的总结、履职情况的考核以及相关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第五章 法治副校长的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年度对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向学校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制度。学校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第十九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每年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法治副校长任期届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法治副校长所在学校和选派机关。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内容、项目进行量化打分,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分级。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量及业绩考核,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政治素质、履职内容、履职成效、师生满意度等方面表现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扬、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扬、奖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党委在市委政法委统筹下负责督促派出机关做好法治副校长的各项管理工作,将法治副校长配套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统筹推进和指导各县(区)法治副校长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法治副校长的各项管理工作,支持帮助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原则上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为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并督促工作开展。鼓励选派单位为法治副校长每学期落实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辖区内法治副校长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把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法治副校长的业务培训。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培育典型,交流推广经验。
第二十八条 法治副校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学校对法治副校长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因履职不到位或言行不当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聘期内受到处分、行政拘留或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情形。
对因上述情形解聘的法治副校长,派出机关不得再次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的,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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